(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靳义虎,靳义培与童家保,徐昌金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昌金,刘正斗,卢晓斓,童家保,靳义虎,靳义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16号原审原告:徐昌金,男,汉族。原审原告:刘正斗,男,汉族。原审原告:卢晓斓,女,汉族。原审被告:童家保,男,汉族。原审第三人:靳义虎,男,汉族。原审第三人:靳义培,男,汉族。原审原告徐昌金、刘正斗、卢晓斓与原审被告童家保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奉法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民申字第81号民事裁定,指令奉节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奉节县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依法追加靳义虎、靳义培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1)奉法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靳义虎、靳义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靳义虎、靳义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奉节县人民法院(2011)奉法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并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故靳义虎、靳义培无权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作为上诉案件处理。对靳义虎、靳义培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6018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