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9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陈×与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9758号原告陈×,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蒋×,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与被告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诉称,2008年3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有备案登记,协议书中第5条约定蒋×每月应支付我500元作为我在外面租房子的房租,但是自2012年5月起到2013年6月没有支付此款,欠款7000元,我多次联系,但蒋×拒绝支付此款,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蒋×支付拖欠我的房屋租金7000元(自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房租);2、诉讼费用由蒋×承担。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陈×与蒋×于2008年3月17日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5条约定:”男方每月付给女方伍佰元作为房租,直至女方再婚为止。”陈×自与蒋×离婚后至今未再婚。陈×主张蒋×自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未依约定支付其房屋租金7000元,蒋×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其支付陈×房屋租金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与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蒋×每月支付陈×500元作为房租直至陈×再婚为止,现陈×自与蒋×离婚后至今未再婚,蒋×应依约向陈×支付房屋租金。陈×主张蒋×未向其支付自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房屋租金7000元,蒋×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陈×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故本院对陈×要求蒋×支付其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房屋租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二O一二年五月至二O一三年六月的房屋租金七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常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