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法民一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周某梅与盛某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法民一初字第1419号原告周某梅,女。被告盛某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梅与被告盛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盛某龙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某梅未按通知要求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原告周某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应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