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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赫法民一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周某梅与盛某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法民一初字第1419号原告周某梅,女。被告盛某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梅与被告盛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盛某龙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某梅未按通知要求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原告周某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应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