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民二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周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 诉 人 金 昌 市 佰 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上 诉 人 周 丽 建 筑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中民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汇金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史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建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丽,女。委托代理人董克兵(周丽丈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建明、高山、被上诉人周丽的委托代理人董克兵、王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刘 宏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禚召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