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1与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三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34号原告张×1,男,2001年8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2,男,1977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女。被告冯××,男,12岁。法定代理人刘××,女,35岁。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三中学,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东大街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三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