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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1与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三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34号原告张×1,男,2001年8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2,男,1977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女。被告冯××,男,12岁。法定代理人刘××,女,35岁。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三中学,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东大街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第三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