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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武保坤诉武保成宅基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坤,武保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武保坤,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武保成,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保坤诉被告武保成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保坤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