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庆娟、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江国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娟,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江国兵,张勇,张萍,黄明贵,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66-1号原告李庆娟,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告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江国兵,该公司经理。被告江国兵,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委托代理人辛少荣(系江国兵妻子),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勇,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告张萍,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被告黄明贵,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光红,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江玲(追加),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系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原财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娟与被告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江国兵、张勇、张萍、黄明贵、江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以该案涉嫌职务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经审查,郧县公安局已向本院复函称:经我局侦查,该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我局正在侦查中,请你院对该案件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党 平审 判 员 张绪堂代理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