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