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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