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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占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占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临沂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圣坤,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占玉,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临沂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占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占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半挂车一辆,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迟延支付银行贷款,作为担保人的原告为其支付贷款82573.81元,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我公司为其垫付的贷款82573.8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占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占玉在原告处购买半挂车一辆,由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银行借款,因被告迟延支付银行借款,原告为被告支付保证责任款项82573.81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82573.8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银行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偿还借款82573.8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占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支付的借款82573.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苏占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