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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林治杰与荣成市华星贸易有限公司抚恤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治杰,荣成市华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151-1号申请执行人林治杰,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星贸易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治杰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华星贸易有限公司抚恤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抚恤金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荣劳仲案字第14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