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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熊耀华与周武军、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952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毅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汤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某诉称,2011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一份《某某某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150000元作资金周转,借期为8个月,利率为月息2%,并以被告自有住房作抵押,由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付被告借款150000元。协议到期后,两被告拒不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对被告周某某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李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一份《某某某某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作生产资金周转,借期为8个月,利率为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如未在下月17日前付清上一月度利息,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被告周某某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华容县某某镇仙鹅寺村四组的房产证号为05004**号自有住房作抵押,向原告提供担保;若被告不能按约清偿借款,原告可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被告李某某在上述某某某某借款协议上签名,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设定抵押期限为7个月。原告即交付了150000元给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亦当即出具了借款单给原告,并在借款单上签名。被告周某某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至2012年4月17日后,就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熊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某某某某借款协议、借款单、华房他证某某镇字第050**号权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某某某某借款协议》及其中包含的抵押担保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己经按约定履行了向被告周某某发放借款150000元的义务,被告周某某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被告周某某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和被告周某某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自愿对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关系依法成立,故被告李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周某某与原告签订某某某某借款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关系,但其设定的抵押期间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故原告对被告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得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应费用,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某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应付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周某某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华容县某某镇仙鹅寺村四组的房产证号为0500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李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各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容借款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来源:作者:时间:2011/04/22借款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案情】2009年1月21日,吴某经王某担保向陈某借款5万,约定月息为3%,期限3个月,如2009年4月21日之前未能偿清,则按借款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吴某于2009年5月20日归还了4万。剩余1万,陈某多次索要无果,便于2009年9月2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连带担保的担保人王某偿还本金1万、违约金1.5万及按月息3%计算的分段利息损失。【分歧】本案在审理中,有关方面对借款合同中可否同时约定月息和违约金及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中不应约定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的利息过高,法院应主动进行调整。而违约金条款应当无效,不予支持。如借款合同允许约定较高违约金,那出借人就可能以违约金的形式规避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样就会放纵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无效。因此,认为违约金部分法院不应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违约金条款。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认为两者可以同时适用。而且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合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做出限制。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违约金和利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那么,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本案中被告便提出本金5万的30%作为违约金过高,那么是否可以调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的,法院可以做适当的调整。法院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主动调整违约金。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只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对于违约金部分,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就是说,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本案的具体处理意见: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某自愿为吴某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陈某主张的月息3%的利息损失已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庭审中被告王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故本案中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对违约金的诉请因已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也不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