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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出生,汉族,住兴业县XX镇X村。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汉族,住兴业县XX镇X村。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本金1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以其妻子陈某的名义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的存款1300元,至兴业县人民法院以偿还债务。因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