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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段山秀与冯三春、邓四林、武汉宝兴汽车运输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山秀,冯三春,邓四林,武汉宝兴汽车运输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殷世军,殷久林,殷久权,方思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段山秀被执行人:冯三春被执行人:邓四林被执行人:武汉宝兴汽车运输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汉金,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殷世军第三人:殷久林第三人:殷久权第三人:方思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山秀与被执行人冯三春、邓四林、武汉宝兴汽车运输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段山秀已死亡,殷世军、殷久林、殷久权、方思言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四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一下证据予以证明:1、编号为2065308的段山秀“死亡医学证明书”;2、殷世军、殷久林、殷久权的户籍证明;3、河南省罗山县彭新乡前锋村民委员会的关于段山秀及其继承人的情况证明。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段山秀与第三人殷世军系夫妻关系,因申请执行人段山秀于2013年7月4日死亡,第三人殷世军申请继承本案的债权。另查明,殷久林、殷久权、方思言亦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2013年9月24日殷久林、殷久权、方思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了变更其三人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段山秀与第三人殷世军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段山秀已死亡,第三人殷世军是本案的权利承受人,第三人殷世军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成立。第三人殷久林、殷久权、方思言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书面申请撤回变更其三人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回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殷世军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陈金保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