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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戚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丁嘉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嘉盈,丁建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戚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丁嘉盈。委托代理人沈琴娟(系原告之母),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建炬。申请执行人丁嘉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戚少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丁健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座落于本市戚墅堰区福满园市场29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丁嘉盈的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