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戚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丁嘉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嘉盈,丁建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戚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丁嘉盈。委托代理人沈琴娟(系原告之母),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建炬。申请执行人丁嘉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戚少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丁健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座落于本市戚墅堰区福满园市场29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丁嘉盈的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