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执字第7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00)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云,唐山市丰润区兴业金属改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722-1号申请人魏国云,女,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兴业金属改制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峰,本院在执行(2011)丰执字第722号魏国云与唐山市丰润区兴业金属改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业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