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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孙义祥与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孙义祥;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红行初字第78号原告:孙义祥,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原告孙义祥诉被告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25元,合计50元,由被告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俭审 判 员  吴行州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