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满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满城县宏昌大街支行与高志会、翟会爱、任大雨、姚云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满城县宏昌大街支行,高志会、翟会爱、任大雨、姚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满城县宏昌大街支行。被执行人高志会、翟会爱、任大雨、姚云香。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满城县宏昌大街支行与高志会、翟会爱、任大雨、姚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志会、翟会爱、任大雨、姚云香已履行完毕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