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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营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营团,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文艺北路二社区四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79号申请执行人:刘营团,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夏云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喆,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文艺北路二社区四居民小组,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文艺北路二社区五十八号院。负责人:杨克远,该居民小组组长。申请人刘营团以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文艺北路二社区四居民小组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3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