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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864号原告:陈某甲,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爱林,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干部。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雨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4日生女儿陈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个性固执、暴躁,双方无法进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丙。被告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4日生女儿陈某乙。现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个性固执、暴躁,双方无法进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建立家庭,抚养子女,双方已经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多作沟通,多为双方着想,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双方和好还有希望。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好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