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万辉诉被告乔一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万辉,乔一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常万辉,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春林镇贾王庄*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0********。委托代理人王明远,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一强,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八一村*组,农民。本院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万辉诉被告乔一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3年9月11日,本院与原告常万辉谈话,要求原告常万辉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原告��万辉对诉讼请求进行了明确。本院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常万辉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常万辉在接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常万辉至今未予补缴。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常万辉在向本院起诉,并明确诉讼请求后,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缴,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常万辉。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