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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万辉诉被告乔一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万辉,乔一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常万辉,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春林镇贾王庄*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0********。委托代理人王明远,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一强,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八一村*组,农民。本院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万辉诉被告乔一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3年9月11日,本院与原告常万辉谈话,要求原告常万辉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原告��万辉对诉讼请求进行了明确。本院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常万辉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常万辉在接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常万辉至今未予补缴。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常万辉在向本院起诉,并明确诉讼请求后,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缴,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常万辉。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