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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春强与韦雄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强,韦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22-1号申请人李春强。被申请人韦雄威。申请人李春强与被申请人韦雄威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41000元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韦雄威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