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成德巨诉张宝山、王淑侠、张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德巨,张宝山,王淑侠,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成德巨,男,58岁,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宝山,男,59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淑侠,女,57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岩,男,30岁,汉族,无业,住双辽市。成德巨诉张宝山、王淑侠、张岩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2)双双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宝山、王淑侠、张岩偿还申请执行人成德巨借款本金59,000.00元,并自2009年3月27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67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闫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