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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舒玉成与杜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舒玉成;杜荣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舒玉成,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杜荣华,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玉成诉被告杜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玉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元,由被告杜荣华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