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云平,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芬芬。上诉人袁云平因与被上诉人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丽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袁云平于2013年11月12日以与被上诉人保丽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袁云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云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800元,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袁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光剑审 判 员 夏建红代理审判员 宋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平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