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903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颜某,男。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9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侯英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