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甘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皮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甘初字第××号原告皮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皮某某交纳。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