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西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吉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吉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西民初字第178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吉莫某某,女,彝族,四川省甘洛县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吉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吉莫某某于2009年7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次日,被告吉莫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被告的行为属骗婚性质,毫无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吉莫某某于2009年7月2日经人介绍并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7月3日,被告吉莫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秦某某的陈述以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永昌县红山窑乡山头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次日被告吉莫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吉莫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兴平代理审判员 赵永东人民陪审员 郭成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彦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