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赵松花、叶丽航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松花,叶丽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赵松花。被申请人:叶丽航。申请人赵松花与被申请人叶丽航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赵松花于2013年11月13日以鉴定费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松花提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松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陶婧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