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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丽颖与邵文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颖,邵文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陈丽颖,女,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公园小区4号楼1单元5楼右门。被告:邵文明,男,1961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公园小区4号楼1单元5楼右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颖诉被告邵文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颖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颖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50.00元,减半收取即975.00元,由原告陈丽颖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