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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武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01481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霍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盼盼,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邓颖聪,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小菲,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英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霍飞,被告武某及委托代理人邓颖聪、韩小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0月22日结婚。双方婚前婚后一直在两地工作,一般在周末相聚,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生活及处事方式差异很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双方的工作和生活。2009年6月曾分居,其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2012年12月双方发生纠纷后,矛盾升级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武静辩称:其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经充分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原告提出离婚与其他因素有关,原、被告并未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愿主动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纠纷,使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双方要加强沟通,共同搞好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虽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伤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愿积极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不应坚持离婚之诉。原、被告应相互信任,加强理解与沟通,克服自身的不足之处,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共建美好幸福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