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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先与被告任璐、温荣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先,任璐,温荣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720号原告:王治先,男,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任璐,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温荣乐,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王治先与被告任璐、温荣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奇(主审)和人民陪审员于洪君参加合议,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治先及被告任璐、温荣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家(二楼)大量污水漏至原告一楼家中,至原告家二个客厅、一个卧室及卫生间的顶棚严重损坏,地板被污水侵泡,有的部位鼓胀变形,床上物品被淋污,满屋恶臭多日不去。2012年10月3日,漏水事件再次发生,原告家财产再次遭侵受损。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均派员到现场,并进行了拍照。侵权时间发生至今已三月有余,期间,街道、物业出面调解,无果而终。无奈,现将侵权人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赔偿财产损失费5000元(两个客厅,一个卧室棚顶严重损坏,卫生间渗漏,部分地板鼓胀变形,床上用品淋污);2、承担诉费及相关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给原告进行赔偿。本单元的排水主管道堵塞导致污水上反从被告家地漏漏出,找物业公司专业人员给疏通的,告知是排水主管道堵塞。这两次给被告造成了损失,但是只是冲到客厅没有冲到卧室,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中卧室渗漏水的问题被告不予承认。卫生间的防水层原本的开发商所做,且在上面做二层防水,且经过鉴定没有漏到一楼,所以我家的卫生间防水没有问题,所以被告不知道原告家卫生间怎么漏水的。两次污水事件都是主管道堵塞,主管道是小区的公共设施,需要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共同维护,正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疏通彻底,所以导致第二次堵塞。反水事件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由被告一家来承担,而是应由物业公司和5号楼1单元112至192的全部业主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在该单元的一楼二号,被告居住于该单元的二楼二号。2012年9月28日与2012年10月3日,被告家的下水道返污水致原告家客厅的棚顶、地板、卧室的顶棚及卫生间的顶棚等发生损坏。根据原告申请,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价值为3240元。原、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沈阳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7日,该公司根据原告所在单元的建筑图纸证明原告家的下水管道为单独排放污水。上述事实,有照片、物业公司证明、鉴定报告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原告的房屋因所在二楼的被告家下水道反上的污水流至一楼致使财物受损,原告基于对物权遭受侵害的事实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权是行使其物权保护的方式。原告作为一楼住户,其自家的下水管道单独排放污水,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作为二楼所有权人,无论下水道堵塞的原因是否是其人为造成,其均应对原告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受的损失包括财物损失和鉴定费支出,财物损失以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3240元为准。关于被告提出下水道反污水的原因是排水管道堵塞,应由楼上业主共同承担的主张,被告可在对原告赔偿后另行向其他楼上业主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璐、温荣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治先财产损失324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单 立代理审判员 刘 奇人民陪审员 于洪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