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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卢祖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75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祖平,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利川市。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祖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日晚,被告人卢祖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未年检的浙J×××××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锦绣天地酒店开往城东街道方向,21时30分许,行驶至本市太平街道锦屏路公园旁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浙J×××××号轿车发生刮擦,后又与在轿车后方行驶的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人王某报警,后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卢祖平依法传唤。被告人卢祖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祖平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经温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卢祖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应建华、林某的证言,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指令出动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祖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祖平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祖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祖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