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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段球子与崔同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球子,崔同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段球子,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被告:崔同善,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球子与被告崔同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球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球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球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段球子负担。审判员  徐爱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