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2013年11月13,被执行人卢某某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3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芳审判员 管爱萍审判员 唐骏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