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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封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受理原告封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封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明辉审 判 员  王敬坤代理审判员  王希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尤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