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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邵庆根、赵国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邵庆根,赵国雄,南海芳,夏念基,李叶东,刘文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法定代表人:林越。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邵庆根,务农。被告:赵国雄,务农。被告:南海芳,经商。被告:夏念基,务农。被告:李叶东,务工。被告:刘文忠,经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被告邵庆根、赵国雄、南海芳、夏念基、李叶东、刘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0元,减半收取9490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春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