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蒋德忠与李秀玲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忠,李秀玲,吴广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蒋德忠。被申请执行人李秀玲。被申请执行人吴广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蒋德忠与被执行人李秀玲、吴广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