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王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22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刘希平。被执行人王湛,男.关于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王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湛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万零一百三十七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彦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