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担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阳市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跃、绵阳昊亿建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担字第8号申请人:绵阳市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梁尚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浚俨,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罗显宇,该公司法务助理。被申请人:胡跃,男,生于1965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申请人:绵阳昊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进文。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跃、绵阳昊亿建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绵阳市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市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绵阳市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梓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