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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与肖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肖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39号原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帅丕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024。被告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119X。委托代理人陈少华,广东嘉骏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妃咏,广东嘉骏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诉肖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三谷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蒙秋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