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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军军与马艳艳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军军,马艳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61号原告高军军,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系太原市迎泽区情谊轩餐厅经营者,住山西省柳林县。被告马艳艳,女,1983年1月27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刘宏明,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军诉被告马艳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刘宏明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柳林县柳林镇贺昌村委网点X队的1013.80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柳房权证2006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宏明名下的位于柳林镇贺昌村委网点X队的房屋(房产证号:柳房权证2006字第××号);二、冻结被告马艳艳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