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辉与被告陈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特字第50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陈某某。指定代理人陈甲(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陈述其姐姐陈某某自幼发育较常人差,口齿不清,个人生活需要家人帮助,无法正常与家人交流。故申请要求依法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自幼发育落后于常人,与家人交流困难,个人生活需要家人帮助料理,基本不出门,也未参加过工作。2013年9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陈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现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甘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李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