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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伏守业、朱林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11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伏守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林芳。委托代理人陈军。上诉人伏守业因与被上诉人朱林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0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伏守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伏守业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伏守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伏守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满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