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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兴明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明,徐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明。被执行人徐加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有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徐加全未按期限规定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徐加全与第三人刘平共同购买的车牌为鄂CXXX**宝马X6车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