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兴明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明,徐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明。被执行人徐加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有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徐加全未按期限规定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徐加全与第三人刘平共同购买的车牌为鄂CXXX**宝马X6车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