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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樊括声与张春明、叶启彬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括声,张春明,叶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325号申请人樊括声,农民。被申请人张春明,居民。被申请人叶启彬,居民。申请人樊括声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启彬驾驶的被申请人张春明所有苏A3B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叶启彬驾驶的被申请人张春明所有苏A3Bx**号小型轿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更、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