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中泰锅炉厂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御清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中泰锅炉厂,铜川市御清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中泰锅炉厂。法定代表人段小莉,厂长。住所地咸阳市武功县西宝高速入口北100米。被执行人铜川市御清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赞荣,董事长。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华原市场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中泰锅炉厂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御清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咸阳中泰锅炉厂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铜川市御清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咸阳中泰锅炉厂货款26000元,并承担反诉费499元,执行费290元,合计267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市御清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5000元,尚欠217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标的26789元(含诉执费)中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