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李宏与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24号申请人李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申请人李宏与被执行人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渭中法三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宏于2013年8月1日申请于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宏与被执行人杨林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林一次性支付李宏112797元整。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850元由杨林承担。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12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