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法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靖边县境内,故移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