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林与钟平喜、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钟平喜,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钟平喜(又名钟瑞),男,**年**月**日,汉族,湖南省**人,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人,系被告钟平喜之妻,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郴苏民初字第1608-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钟平喜(钟瑞)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现原告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钟平喜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的查封,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钟平喜所有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湘**)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友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钱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