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执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罪犯李鸭桥 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鸭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022号罪犯李鸭桥,女,汉族,1960年4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鸭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鸭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刑四复71321358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重字第779-1号刑事判决,以李鸭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李鸭桥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9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鸭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杰 微信公众号“”